1.定义
本数据保护附录(“DPA”)中未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均具有协议中规定的含义。
2. 本数据保护法案的适用
3. 数据保护和隐私
4. 个人信息的转移
双方不得在经批准的管辖区以外处理或转移个人数据;
5. 一般规定
《标准合同准则》附件一
当事人身份识别
“数据导出器”:个人信息的传输者;
“数据导入器”:个人信息的接收者
转移描述
数据主体
处理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类别的数据主体(请具体说明):
个人数据的类别
所转移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类别的数据(请具体说明):
特殊类别的数据(如适用)
所转移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特殊类别的数据(请具体说明):
转移频率:
处理性质
转移和进一步处理的目的
保留期
个人数据将在协议期限内或根据适用法律保留。
SCC 附件二 – 技术和组织措施,包括确保数据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
本附件构成 DPA 的一部分,描述了数据导入者实施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。
考虑到现有技术水平、实施成本、处理的性质、范围、背景和目的,以及对自然人权利和自由的不同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风险,数据导入方应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,以确保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级别,包括但不限于: